基于公务员招录的 “回避原则”和人事管理的合理性做出现实考量。
《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兄弟姐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任职回避的明确要求对象。
如果兄弟姐妹两人被同一单位录用,他们将极难避免“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或形成“上下级关系”,这将立刻触犯回避规定,给招录单位带来巨大的人事管理难题。
招录单位在政审和最终决定环节,发现这种情况时,通常会按以下逻辑处理:
进入面试环节:完全可能
招录单位在面试前只知道考生的基本信息,通常不会刻意去核查考生之间的亲属关系。因此,兄弟姐妹两人凭借成绩同时进入面试(甚至是前两名)是完全可能发生的。
考察(政审)环节:必然发现,极度重视
在政审阶段,招录单位会进行背景审查,通过与考生本人、所在单位(学校)、社区等谈话,几乎100%会发现他们的亲属关系。
一旦发现,这将成为招录单位决策的核心考量因素。单位首先考虑的不是“要不要”,而是“能不能”——即录用后如何安排岗位才能不违反《公务员法》。
最终决策:大概率择一录用
极小概率事件:如果该单位规模极大、内设机构和岗位极多(例如某省直机关,有十几个处室,上百名公务员),并且有充足的非敏感岗位(即不涉及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的工作)可以确保两人在未来可预见的职业生涯中绝对不会有任何上下级或同僚监督关系,理论上存在同时录用的可能性。但这种条件极为苛刻。
极大概率事件(99%的情况):招录单位为了彻底避免未来管理上的麻烦和风险,会根据综合成绩排名、岗位匹配度等因素,选择录用其中一人,而放弃另一人。他们会认为这是最合规、最稳妥的处理方式。
